111年桃園市原住民族創業方案獎勵補助金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2022-03-07

為鼓勵逐夢浩思hata’原創基地進駐團隊,及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於桃園市之原住民族新創團隊,以強化創業續航力,發想創意並且執行,並提升推廣自身產業之價值及能見度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1、補助對象
(1)逐夢浩思hata’原創基地進駐(含已離駐)之創業團隊
(2)曾參與本會辦理之相關就、創業輔導計畫課程
(3)本會設置之菱距離購物商城商家
(4)入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產業創新創業競賽之團隊
(5)其他
2、申請資格
(1)須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於桃園市之公司,且申請公司之負責人為原住民族籍並設籍於桃園市
(2)逐夢浩思hata’原創基地(現駐)之進駐團隊如為新創公司尚未完成登記,為本案計畫輔導對象無受限上述條件限制,惟獎勵補助金申請以上限為新台幣5萬元

執行期間:計畫核定日起至111/9/30

計畫內容
1、計畫項目:申請計畫不限制項目,可為活動執行、企劃開發、商品研發等,具體提升團隊之行銷、宣傳、推廣等效益,且須具體可行性
2、申請金額:每一團隊申請新台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等,申請金額達本案(本計畫第貳點)上限額度既不再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按計畫分兩階段申請
(1)第一階段:在期限內提送申請書、計劃書,進行初審書面審查,初審通過後通知進行現場簡報複審,審核通過後撥付40%經費
(2)第二階段:提送成果報告書審核,並檢附單據憑證,審核後撥付剩餘之60%補助經費
A.檢附之單據憑證須為正本,並為開立申請團隊之統編/抬頭
B.檢附之單據憑證內容須清晰(品項、數量、金額、受買人)且明確,無以辨識之憑證則扣除補助額度
C.檢附之單據憑證之總額低於申請補助經費者,以實際單據憑證之總額為支付金額;檢附之單據憑證之總額高於申請補助經費者,以實際申請補助經費額度上限為支付金額
4、回饋計畫:計畫內容須提送回饋計畫,並於計畫期程內實際執行,未依計畫執行回饋之團隊,扣除核定補助金額之3%
5、應備文件
(1)第一階段
A.申請表
B.提案計劃書一式7份(檢附電子檔1份)
C.經費概算表:應明列計畫之執行總金額明細,如申請單位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第二階段(最後提送日期須於計畫截止日111/9/30前提送)
A.成果報告書一式7份(另附電子檔1份)
B.相關請領款項憑證(所有請款憑證須為正本,並開立申請單位之統編/抬頭)

附則 1、本會補助之創業獎勵金依團隊第一階段提送之計畫進行審核辦理,如計畫因故而調整執行細項內容,須於執行前另提送修正後計畫書,否則取消創業獎勵金補助,團隊並須繳還第一階段撥付之40%經費
2、第二階段撥付剩餘補助經費之日期,係以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審核通過後並撥付補助款予本會,2周內撥付予申請團隊提供之指定帳戶
3、如計畫涉及相關法律訴訟,由申請團隊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人,致使本會遭致任何損失或聲譽損害時,本會得提出相關賠償
4、依計畫目的,創業方案獎勵補助金之補助費用,不得支付申請團隊成員之人事成本及相關執行工作費用
5、本計畫第參點第一項補助對象,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核定資格
6、本會對活動相關規定、日期保有修改與最終解釋權,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視實際狀況酌情修改,並另行公告於網路,不另以書面通知

111年原住民族創業獎勵補助金實施計畫(20220207修).pdf111年原住民族創業獎勵補助金實施計畫(20220207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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